疫情之下的专利成果

发布人:cqxld发布日期:2020-12-23 浏览量:

     从武汉突发新冠肺炎,再到全国各地相继爆发疫情,一年来,人民饱受疫情之苦。疫情当前,各行各业涌现出许多英雄单位、英雄人物。比如,本次我们为大家分享的案例:贵州某医院的医生们不仅在前线救死扶伤,而且还将前线的实时病例进行综合分析,实时开启一个“治疗仪器”项目,并委托了我司对该项目技术的国家专利申报事宜。
       该项专利自2020年7月提交申请,为了该项仪器在疫情期间能够更正规生产且投入使用,也能照顾整个科技成果的技术优先保护问题上,我司建议提交优先审查申请,该项专利仅历时1月20天就获得专利授权。
       整个案件的时间线如下:
       2020.7.7:提交申请;
       2020.7.9:受理通知;
       2020.8.21:优先审查通过;
       2020.8.28:授权通知;
       2020.9.29:下发电子证书;
       2020.10.19:下发纸质证书。

       通过这次疫情,国家在医药生物领域修改了部分制度,比如,审查部多措并举,强化人员管理,实行疫情“零报告”制度。
       更重要的是,今年专利法修改在加强药品专利保护、鼓励医药领域创新方面增加了相关规定。
      一、新增了关于药品专利期限补偿的规定。现阶段,随着我国医药产业的发展,药企对创新药品的研发投入和创新能力逐步提高,需要相应的制度设计来保障其从事新药研发的积极性。同时,为促进国外新药能够尽早在我国上市,提高药品可及性,保障公共健康,有必要立足我国国情,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经验,建立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即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二、新增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程序,以在相关药品上市前,尽早解决潜在的专利纠纷。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可以更好地平衡专利权人、仿制药企业和社会公众利益,提高药品可及性,保障公共健康。
       为应对这次新冠肺炎疫情,专利法也进行了一些调整。
     按照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法定条件才能被授予专利权。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相关部门和创新主体出于疫情防控需要,紧急公开了一些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发明创造,对抗击疫情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这种公开行为不属于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导致相关发明创造面临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风险。
     为更好地应对疫情防控等紧急状态和非常情况,促进相关发明创造在疾病治疗等方面的及时应用,解决公众健康问题,回应创新主体放宽不丧失新颖性例外规定的需求,本次专利法在不丧失新颖性例外的适用情形中增加“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这样既能满足当前抗击疫情的实践需要,还能为今后在其他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下的适用留有空间。